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后,应当立即对控告申诉事项是否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接谈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接谈范围并经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将预约申请及控告申诉材料提交至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转,但不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转的控告申诉事项,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表达诉求。控告人、申诉人坚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将预约申请及控告申诉材料转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行联合接访。
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或者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的控告申诉事项,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提交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答复反馈、回访等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接谈控告人、申诉人的,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接访过程中决定联合接访的,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如需原承办部门参加,下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通知相关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